答:有。
一、需要您的最近親屬同意,才能完成捐贈。親屬順序如下:
(1)配偶 (2)子女 (3)父母 (4)兄弟姊妹
二、必須是 16 歲以上自然死亡或病故者。若 16 歲以下適宜捐贈者,
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。
三、本校會評估是否適合捐贈。
答:可以,請書面指定在臺灣友人為聯絡人,經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。
答:捐贈者如果發生意外死亡,腦死判定後可以做器官捐贈,大體捐贈則是自然死亡或病故後才做捐贈,所以簽署兩項捐贈書是不衝突的。(可同時簽署兩項捐贈書,待實際發生時,視器捐小組評估後之結果,如器捐評估後可捐贈器官,因器官移植後傷口無法癒合,不能作防腐,故不能再大體捐贈;如器捐評估後只捐眼角膜,則可由醫生再評估是否能捐大體。)
答:器官移植後傷口無法癒合,不能作防腐,故不能再做教學解剖。
答:法定傳染病(如愛滋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開放性肺結核、急性病毒性B、C型肝炎、新冠肺炎等)不可以捐贈。( 法定傳染病參照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之公布 )
網址:https://www.cdc.gov.tw/Disease/Index
答:超過或低於依身高計算的標準體重百分之三十者不適合捐贈。
標準體重參考公式
男性:身高cm-80×70%
女性:身高cm-70×60%
答:自戕、溺斃、嚴重水腫、車禍、手術中往生、非在台灣本島內往生等。
答:家屬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,從派車接運,到火化、安奉之費用由校方負擔。
答:可以的,家屬必須護送大體到院並且簽署相關捐贈同意書。
答:請電話本校告知地址( 04 ) 22840360轉733,或洽詢醫院社工單位,將為您寄上捐贈志願書簽署後寄回即可,本校接獲捐贈書,隨後寄上志願捐贈卡。
答:當捐贈者住院病危階段,請家屬致電本校 ( 04 ) 22840360轉733,告知捐贈者之所在醫院,本校與醫院相關人員連繫評估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捐贈。
適合捐贈者:如遇夜間或例假日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正本時,大體務必先做冰存,以防腐壞,待家屬備妥死亡證明書正本二份再電話通知本校,會與家屬確認接運時間及地點後,派車接運大體,家屬可隨車護送。
答:
答: